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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時,要保書的健康告知,要寫到甚麼程度呢?

感冒未告知,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嗎?

 

當我們在投保時要保書的內容主要分為『基本資料』、『告知事項』、『聲明事項』等三個部分,其中告知事項是針對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的詢問,也是之後理賠的關鍵問題所在。要保書填寫內容告知是保險公司做為核保與否的依據,並視情況再進一步的要求其他文件,如體檢保告…等。

 

「告知事項」是針對被保人的職業及身體狀況做書面的詢問,各家要保書記載之問題略有不同,

如下:

1.基本資料(身高、體重、居住地、連絡電話、職業..)

2.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3.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4.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要保書所載之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例如高血壓症、腦中風、癌症…等)
5.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6.身體機能是否有損傷或障害?

 

針對其中名詞解釋”

『治療』是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治療、心理治療等。

『診療』是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用藥』是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因此,為了避免違反「誠實告知」,在回答問題時,必須謹慎小心。若兩個月內曾因感冒就診,上述問題2,就應該回答是。

 

網友被拒保經驗

投保時,『感冒』就診紀錄未告知,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投保時,『脂肪肝』就診紀錄未告知,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投保時,『糖尿病』就診紀錄未告知,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投保時,『高血壓』就診紀錄未告知,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投保時,抽樣記錄過關了,但先前的多項就診紀錄未告知,不一定會投保成功

建議投保前應先了解相關保險法 (相關法規保險法第51條、第64條、第127條的相關規定)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未誠實告知,保險公司兩年內可以主張解約
在填寫詢問事項時,有的人擔心勾選「是」,會被拒保,而不誠實告知,但若因此而真的核保過了,保險公司也可以不實告知為由解約的。

 

我們的健保卡都儲存著就醫紀錄,就醫紀錄要怎麼查呢?

請準備好讀卡機、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

請點擊此連結健康存摺

健康存摺登入畫面.jpg

進入畫面後請一照您準備的卡別進行登入

登入後就能看見您的就醫紀錄

在回答告知事項時就能依照時間與病名及狀況誠實回答,就不會有其他的疑慮了

 

在有些保險公司的要保書裡會有這樣的內容:

要保書填寫說明

●什麼是「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

應據實說明,如有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 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被保險人健康告知

◆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過去二年」、「最近二 個月」、「過去五年」等期間)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二個月、二年、五 年稱之。

◆ 什麼是「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一)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者。
(二)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療者。

◆ 什麼是「治療、診療或用藥」?
(一)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 治療、心理治療等。
(二)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三)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住院七日以上」怎麼認定?
(一)自辦理住院手續當日至辦理出院手續當日止。
(二)前述計算方式,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需連續 計算在內。

◆ 對要保書中告知事項所列疾病名稱有疑問時,該怎麼辦?
(一)詢問診斷醫師。
(二)請洽本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電話號碼為:0800-000-000。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名

◆ 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但已婚者,不在此限。

● 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尚有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及保 險單條款樣張或影本等附件,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 考。 附註:本填寫說明

 

怎麼樣才是最正確的投保方式呢?

若您在填寫要保書時沒有告知或忘記告知(記得先查詢健康存摺),若會有業務員告訴您,只要過2年就沒事了,那麼您該更要小心了,千萬別拿自己要繳20.30年的保單來當賭注,最後要承擔的還是你自己。

保險契約會有的風險如下:

投保2年內,若要、被保險人違反告知,保險公司能主張保險法64調解約契約,且不退保費。

若要保、被保險人違反告知,不管投保多久,保險公司都能依據保險法51條,主張保險契約無效。

若要保、被保險人違反告知,不管投保多久,保險公司都能依據保險法127條,主張是項疾病不理賠。

為避免買了保險不理賠與契約無效的風險,買保險前請先詳讀這三條保險法規並依其要保的保險公司要保書上誠實告知,以免日後諸多爭議。

為避免爭議請於投保前兩個月內避免有就診紀錄,或若有感冒就醫,也請在好了過兩個月後在投保,但也避免小病不醫釀大病,在此並不鼓勵這樣的方式,請自行斟酌體況就醫,而最佳的投保方式是在健康時盡快投保,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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