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創業維艱,好不容易經營起來有屬於自己的小店或公司,在經營的同時也請別忘了要做好營業的安全措施,做好保險的規劃來分攤風險,讓保險來轉嫁風險事故,對商家或顧客都有保障。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雇主的補償費用可以用勞保中的職災醫療給付和失能給付來作為扣抵,因為每個月勞保費用有70%是雇主幫勞工給付的;但是勞保的部分是不足達到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標準,所以資方還必須補償其中的差額直至符合第59條的規定標準,而這中間的差額部分,雇主可以加保『雇主補償責任險』是可以作為轉嫁的風險。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予以補償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但法律上要分別的是,雇主在員工只要是執行職務過程中所發生的意外,可能要負責的法律依據有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責任或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雇主補償責任。
兩者區別在於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責任是雇主要有故意或過失或有任何違反法令的行為,才能構成侵權責任;而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雇主補償責任,只要是員工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的災害,原則雇主即應負責(但當然是否在執行職務會所有爭議),即所謂的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
職災保險現行規定投保薪資最高45,800元調高到最高74,800元,傷病補助兩年皆為70%補助額。
職災保險
員工發生職災,雇主要付出哪些?
1.醫療費用:員工醫療費全額補償
2.不能工作期間工資補償:補償原領實際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31)
第 31 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3.喪失工作能力補償:40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2(4))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4.失能補償:治療結束後,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付失能補償
5.死亡補償和喪葬費: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及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
雇主負擔與勞保給付的差異
1.實際薪資與投保薪資的差異
2.勞保給付從第四天起計算,雇主負擔則是從第一天起計算
3.支付比例的差異
職災工資轉嫁:規劃「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依據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僱主有無過失需補償其勞工。
醫療補償:勞工保險給付外之醫療自付額,由雇主承擔。
傷病期間:依原領工資計算,最長給付兩年。第一年勞保給付70%,僱主負擔30%薪資補償及勞保薪資差額。第二年:勞保給付50%,僱主負擔50%及勞保薪資差額。
薪資終結:醫療期間屆滿二年未能痊癒者,僱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雇主全額負擔)。
身故給付: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僱主負擔平均工資差額)。
殘廢給付依殘廢程度給付:以平均工資的1.5個月~60個月支付(僱主負擔平均工資差額)。
只要職災意外發生,保險公司即依保險金額賠付,不僅紛爭解決迅速,理賠金亦可抵充責任
「雇主補償責任」(簡稱 雇補險,勞基法59條)
雇主補償之相關法律及規定
而為避免僱主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因員工的職災事故依法必須承擔過高的風險,《勞動基準法》賦予僱主可以勞保職災給付與商業保險給付來承擔其責任。故較有概念的僱主,除勞工保險之外還會投保「僱主補償責任保險」,將職災補償責任轉嫁給保險人,以降低二次人事成本的風險。以下說明「僱主補償責任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條文釋義: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主要承保內容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以超過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由於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係以勞工保險為基層保險,超過勞工保險之範圍方能由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支付。因此營造廠商對每個受僱人之投保金額,以受僱人死亡時之可能賠償金額減去勞工保險可以獲得賠償之金額
雇主保”雇主補償責任險”保險人依保單條款中理賠事項之規定:保險人有協助雇主抗辯、和解、訴訟與支付必要費用之義務。
「雇主意外責任」(簡稱 雇責險,民法184條)
雇主意外責任險條文釋義:主意外責任保險主要承保內容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 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 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以超過 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雇主意外責任險承保內容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係以勞工保險為基層保險,超過勞工保險之範圍方能由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支付。因此營造廠商對每個受僱人之投保金額,以受僱人死亡時之可能賠償金額減去勞工保險可以獲得賠償之金額。一般保險金額可按「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及「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三種不同基礎訂定之。
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以上雇主可以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來做為轉嫁風險
「團體保險」(簡稱 團險)
體保險是企業保障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改善勞資關係,促進工作效率最好工具之一。
團體保險是以『團體』為保險對象,以集體名義投保並由保險人簽發一份總的保險合同,保險人按合同規定向其團體中的成員提供保障的保險。 它不是一個具體的險種,而是一種承保方式。 團體保險一般有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健康保險等種類。(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團體壽險可為企業保障員工發生死亡時,撫恤員工遺族。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著重在員工意外傷害發生死亡、失能方面的保障。團體健康保險則包含員工傷害及疾病方面的各項給付,如死亡、失能、住院醫療、門診治療等項。
團體保險對企業主和員工各有優惠,對企業主而言可以提升企業主形象、分散企業經營風險、降低員工流動率、提供員工福利保障及合法節稅。對於員工而言團體保險可以彌補勞健保險之不足、提供完善醫療照顧以及便利易購的保障。
投保團體保險對於雇主的好處
1.增加員工的穩定性,減少流動率。
2.保障員工及眷屬生活,增加公司福利。
3.團體保險每人每月2仟元保費,可列為營業費用節省營所稅,無需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4.彌補勞工保險保障之不足,給員工最完整的保障。
5.可當作另類加薪的方式。
6.可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分擔雇主的責任。
7.塑造公司良好之企業形象。
8.企業幫員工投保可扣減營業稅。
投保團體保險對於員工的好處
1.使員工及眷屬生活更有保障。
2.同樣的保障利益,保費較一般個人壽險更加低廉。
3.保險金或醫療補償金免繳所得稅或遺產稅。
4.彌補全民健保之不足。
5.家屬也能跟著保。
僱主保障需要:
1.民法損害賠償責任風險
2.勞基法補償責任風險
3.道義補償需要
4.員工福利。
如果只投保團險,絕對無法充分涵蓋這四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