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還倒貼賠錢?? 這是怎麼回事?

限定繼承財產VS 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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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過世的親人有遺產但同時又有債務,這時繼承人要拋棄繼承呢?還是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去主張限定繼承就好了?

曾有一則新聞報導在新北市有一位先生過世之後留有遺產250萬元的房地產,但同時也留下了不少的債務,其中包含A&B兩家銀行債務,財產250萬、欠債300多萬。而繼承遺產的妻子,將其房產拍賣償還A銀行的債務,整個欠債償還後遺產只剩9萬多元,而B銀行上有欠債未償還(85萬),當B銀行知道後將其妻子提告,最後法院裁定她必須案債務比例去償還B銀行先生的債權。

因為在民法有規定,即使你沒有去陳報「遺產清冊」對於繼承的債務,還是必須要依照繼承到的財產去做比例償還,把錢都償還於某一方(債權人),沒有按照比例分到的債權人,是有權利向債務人討回債務,不然則如上述案例,繼承遺產的妻子被告上法院還得倒貼將債務還清給其他的債權人。所以還是要依照法律的程序,到法院做陳報遺產清冊和公示催告程序,在尚未做這樣的程序前千萬不要自己把遺產分了或先把錢還給上門討債的債權人,剩下未還錢的債務人上門催討時就得自己倒貼拿出錢來償還了。

 

※我國民法有規定,若如果有隱匿遺產的情況或有詐害債權的行為,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唷~

「詐害債權」意思是意圖用不法的方法,如法房產賣掉或無償送給別人,讓債權人討不到錢。

未申報房產又把房地產賣掉了,把錢花掉或把錢藏起來,那樣會被當成脫產,被告上法院唷~

 

什麼是限定繼承?

為避免父債子還【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只要拿出遺產來還債就可以了,超出遺產額度以外的債務是不必負責,這樣就可以避免有些不明債務催討。簡單說就是多少財產還多少債務

 

民法第 1148 條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1148-全國法規資料庫.png

 

當債務大於遺產時,倘若債務有500萬元,而遺產只有350萬元,只要還350萬元即可,但法律也為了要保障債權人,若未依照如下三點(還是會被告上法院唷):

1.限定繼承的時效-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3個月內,主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給法院,若覺得時間不夠可向法院延展時間,並非什麼都不用做就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唷~
2.公示催告-法院受理你的聲請限定繼承之後,就會依據公是催告程序公告,並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6個月內申報債權,同時也會要求限定繼承的繼承人把法院的「裁定內容」登報,這個程序主要是讓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現身(告知於債權人),這時繼承人才知道債主有哪些,所以在法院的公示催告期間,繼承人不要先分配財產,也不可以先還錢給債權人,需等到公告到期後,才可以按照繼承到的財產和債務比例去償還債務;等所有債務償還完後,如果還有剩下的遺產,繼承人們才可以開始分配遺產。

3.陳報遺產清冊-在辦理限定繼承時,同時要給法院一份遺產清冊,法院會在公示催告的程序中公告;如上案例的妻子就是沒有辦理公示催告,也沒有陳報遺產清冊就把房產給銀行拍賣處分掉了,這是非常危險的事,因為民法有規定,對於繼承的債務,還是必須依照繼承到財產比例去償還債務。若沒有照法律規定並在時效內到法院申報【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程序】就先分財產,以免繼承不到財產還要幫忙還債。

 

誰可以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如果多於一位,則一位陳報即可,其他人也視同已陳報) 另外,陳報遺產清冊除了保護繼承人也保護債權人,如果繼承人不陳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

債權人報明債務的時效為何?

民法第1157條說明:「繼承人於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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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拋棄繼承?

對於過世的親人遺留下的所有遺產、債務都不繼承,彼此間沒有任何財務上的瓜葛。(遺產包括現金、存款、保險、動產和房屋土地等不動產) 如果親屬的債務大於遺產可以選擇「拋棄繼承」

以下幾點要注意的是:

1.若選擇拋棄繼承是不可以反悔撤回,如果拋棄繼承後,發現已經將債務還完後還有剩下的遺產,是不可以再要求繼承。

2.拋棄繼承在時效上要在到繼承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通知後續的繼承人,如:子女拋棄繼承後,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聲請辦理拋棄繼承,不然孫子女就會變成繼承人,要去償還繼承債務。

3.拋棄繼承在法院書面審查通過後,會給一份「准予備查函」,之後如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例如銀行)向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要求還錢,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是可以出具「法院准予備查函」來保護自己的財產。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1174-全國法規資料庫.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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